※ 收貨注意事項

1. 收到貨品後請隨即檢查,如屬瑕疵品或產品污損,請於訂貨日起七天內電話通知本公司,並在 換貨期限內寄(送)達本公司。
2. 如遇匯款(刷卡)金額不足(如未付運費)公司將不予出貨,須等待金額補足後,再行出貨。
3. 如訂貨適逢業績結算日時,在當日(下午 11:59:59)前,未將貨款繳清者,其業績不得列入當 期業績計算。
4. 商品存放於陰涼通風處,請勿置於陽光直射或潮濕不通風之場所保存。
 

※ 退出退貨之辦理

​1. 退出經營權:
辦理項目 檢附物品及文件
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
(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退出)
1. 終止契約申請書
2. 傳銷商事業資料
3. 原發票
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
(自訂約日起算30日後退出)
1.終止契約申請書

 
2. 退出經營權及退貨:
辦理項目 退款計算方式說明
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貨(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提出終止契約及退貨) 若傳銷商提出退貨申請即視同退出、解除終止契約。退貨商品須包裝完整且可再銷售狀態,本公司將以原傳銷商價格購回。
並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
若獎金已發放,則扣除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退貨時亦需連同退貨商品一併退還,傳銷商若商品部份已使用者,已使用之商品費用,將依照商品購入價格扣除。
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之退貨(自訂約日起算30日後提出退貨) 若商品完全未使用且商品於減損期限內,本公司將以原傳銷商價格購回。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若獎金已發放,則本公司得扣除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退貨時亦需連同退貨商品一併退還,傳銷商若商品部份已使用者,已使用者之商品費用,將依照商品購入價格扣除

3. 產品減損計算說明: (1) 本公司買回商品或退還商品,其減損標準如下:
自可提領之日起於30日內 原價買回
自可提領日起第 31 日至第 45 日 以原購價格 90%買回
自可提領日起第 46 日至第 120 日 以原購價格 70%買回
自可提領日起第 121 日至第 180 日 以原購價格 50%買回
自可提領日起起算超過 6 個月者 不得要求退貨

(2)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傳銷商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0、21 條規定行使解除 權或終止權時,公司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商品 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傳銷管理法第 20、21 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 傳銷事業應依傳銷管理法第 20、21 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 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3) 可歸責傳銷商之退貨處理:下列情況者不予受理退換貨
a. 蓄意迫壞。
b. 錯誤使用。
c. 存放不當外觀遭毀損。
d. 經拆封已使用而無法重新銷售之產品。
4. 退款程序 退貨時,填具「退貨申請書」,經本公司承辦部門確認退貨附件完備後,本公司會在退貨手續完 成後30日內,完成退款入帳作業。
5. 檢附資料
(1) 終止契約申請書(申請人本人簽名)。
(2) 原訂單發票。
(3) 親自或以掛號郵寄書面文件及退貨產品寄回公司辦理。
(瑕疵擔保)
1. 若商品破損或瑕疵或產品不符時,皆可向本公司提出因商品瑕疵退換貨之申請,經審查後 3-5 天補送貨品。
2. 若傳銷商收到產品發現上述問題時,應於收貨日起七天內檢同訂貨單及原始發票向本公司提出 換貨,逾期則視同承認其所受領之產品。
3. 更換瑕疵品運費:瑕疵品寄回的運費及產品寄出郵資由公司支付。
4. 不可換貨之商品:
(1) 人為因素所造成的污穢、毀損、保存不良等商品。
(2) 產品已拆封並已明顯使用。